- 索引号:
- TCSYZQ-2024-001470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铜耀政办发〔2024〕11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4月25日
- 发布日期:
- 2024-04-25 08:5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耀州区人民政府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托餐)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铜川市耀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川市耀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管理,保障托管(托餐)学生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并依法登记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用餐、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为学生提供住宿,不得开展教学培训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托餐)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承担安全管理第一责任,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托管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实行镇(街道)报备登记制度。未经报备登记的,不得以任何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托管服务。
第五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六条 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所要求
1. 应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建筑物内,有房屋安全使用鉴定报告,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
2. 应设置在卫生、安全的建筑物内,场所内外不应有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因素,不得设置在一楼以下(不含一楼)或三楼以上(不含三楼)。
3. 经营面积要与托管(托餐)人数相适应,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和照护、就餐等场所。照护和就餐场所合计使用面积人均不得低于3平方米。
4. 为学生提供休息的场所,要按男女学生独立设置,保证一人一床,不得男女同处一室;未经许可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
5. 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违规改扩建、设计施工缺陷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自建房,不得用于校外托管(托餐)经营活动。
(二)安保要求
1.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完善,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安保资格的专职安保人员,配齐橡胶棍、防暴叉等安防器械;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公共区域无死角,视频文档保存期不少于30天。
2. 制定安保人员护送责任制度。安保人员应在学生接送途中
和托管(托餐)场所期间进行安全管护。
3. 制定门禁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出人员的身份、事由、时间等进行详实登记和安全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三)消防要求
1. 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场所,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随时保持畅通。
2. 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装饰材料进行装修。配电线路应暗敷,明敷时应穿阻燃套管保护,严禁飞线和乱接电线。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 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自觉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卫生要求
1. 应通风良好,常开窗通风换气。通风不良的场所,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同时,应设置紫外线消毒灯,每日进行室内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消毒记录。
2. 休息场所要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等)每周至少清洗更换一次。水杯、拖鞋每天清洗消毒,消毒后的水杯放在保洁柜内,拖鞋放在鞋架上。
3. 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五)食品安全要求
1. 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配备能正常使用的食品贮存、冷藏冷冻,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和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用于盛放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标识明显,生熟分开,清洁干净。
2. 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3. 一律实行分餐制供餐,严禁向学生提供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按留样制度要求进行留样。
4. 除获得集体用餐配送许可外,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加工制作的食品只能在本经营场所当餐食用,严禁向下属分支机构或其他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配送供餐。
(六)从业人员要求
1. 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经营者是学生托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经营者和其他从业人员应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有一定的教育管理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2. 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3. 经营者和其他从业人员须掌握安全管理、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取得健康证持证上岗。
第三章 申办程序及登记管理
第七条 申请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区行政审批局办理营业执照;
(二)含餐饮、住宿等其他服务的需按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许可;
(三)向经营场所所在镇(街道)报备登记,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1);
(四)与区教科体局签订《不开设培训辅导承诺书》(附件2)。
第八条 镇、街道办事处接受报备之后进行现场检查,建立相关档案,做好日常管理。
第九条 校外托管(托餐)机构需变更营业登记内容的,应依法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并到镇、街道办事处报备。
第十条 托管(托餐)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并进行公告,清算公告结束后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注销营业执照手续,并在镇、街道办事处报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监管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场监管局牵头,镇、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管理工作。
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现场检查并进行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并将台账通报教育、公安、住建、消防、市场监管、卫健等行业监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整顿规范,对违规经营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会同具有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予以取缔。
区教科体局:负责指导学校掌握学生参加托管(托餐)机构情况,对参加托管(托餐)机构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禁止在校教职员工开办托管(托餐)机构或在其中兼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餐饮服务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做好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公安耀州分局: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的治安安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督促指导属地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区住建局:依法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房屋做好住房安全鉴定及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开办者全面落实消防措施,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区卫健局:负责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环境卫生消杀、传染病预防及其他职能范围内的卫生监管工作,同时负责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营业执照的办理、变更、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镇、街道办事处应每月对登记的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进行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提出并督促整改。要建立与区教科体、公安、消防救援、住建、环保、市场监管、卫健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应每季度对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进行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属辖区的镇、街道办事处通报。
第十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安保、消防、卫生、食品和人身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对场所建筑物、安保、消防、用水、用电、用气等有关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二)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用水、用电、防火、防盗、防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疏散、自救、互救的能力。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件及自然灾害时,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发生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属地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十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托餐)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应合理确定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停止托管服务的,应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剩余天数退还托管费用,并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由镇、街道办事处牵头,市场监管、住建、消防、公安、教体等部门配合,对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实行每年一次年度检查审核,年审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托管(托餐)机构未经登记及未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而擅自从事托管活动的,或在托管活动中违规组织开展校外培训、违反消防、建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镇、街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铜川市耀州区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安全
责任承诺书(模板)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校外托管(托餐)机构 郑重承诺如下: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铜川市耀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一切规定条款。按照国家及各级政府的要求规定,严格落实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内的安全保卫责任和疫情防控责任工作,保障受托学生及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开展托管服务工作,不从事与托管服务业务无关的业务事宜,愿意自觉接受贵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
本校外托管(托餐)机构 将严格遵守本承诺,承担社会责任。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并接受处理。
特此承诺!
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名称):(盖章)
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地址:
举办者(签字+手印):(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附件2
铜川市耀州区校外托管(托餐)机构
不开设培训辅导承诺书(模板)
铜川市耀州区教科体局:
本校外托管(托餐)机构 郑重承诺如下: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铜川市耀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一切规定条款。依法依规开展托管服务工作,不开设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政治等中小学学科类培训辅导,不招收还未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不从事与托管服务业务无关的业务事宜,愿意自觉接受贵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
本校外托管(托餐)机构 将严格遵守本承诺,承担社会责任。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并接受处理。
特此承诺!
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名称):(盖章)
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地址:
举办者(签字+手印):(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网络编辑:陈欣
信息审核: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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