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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耀州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耀州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4-18 15:1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委托方:铜川市耀州区医疗保障局

受托方:铜川市耀州区医疗保障经办中心

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规定,铜川市耀州区医疗保障局委托铜川市耀州区医疗保障经办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一)委托执法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

(二)委托执法权限: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政检查监督等;受委托单位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三、委托期间

从2025年4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受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可依法追究受托方过错责任;

3.对受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组织受托方人员参加有关执法资格培训和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办理委托事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

2.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受托方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委托事项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方监督;

4.受托方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具有效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

5.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执法检查,参与委托方的行政执法工作;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间内有效。

五、其他事项

1、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网络编辑:白月姣
信息审核:刘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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