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铜川市耀州区医疗保障局
受托方:铜川市耀州区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共铜川市耀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铜川市耀州区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等问题的批复》(铜耀编发〔2023〕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铜川市耀州区医疗保障局委托铜川市耀州区医疗保障基金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权限)
(一)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二)负责查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行为。
(三)负责查处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行为;
(四)负责查处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
二、委托执法范围
铜川市耀州区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期间
2025年5月16日—2026年5月17日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受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可依法追究受托方过错责任;
3.对受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组织受托方人员参加有关执法资格培训和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办理委托事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
2.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受托方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委托事项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方监督;
4.受托方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具有效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
5.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执法检查,参与委托方的行政执法工作;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间内有效。
五、其他事项
1、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网络编辑:白月姣
信息审核: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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