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19〕43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22 11:4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关庄农资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7BQP6C

经营场所:铜川市耀州区关庄镇街道

2019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大队在接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单后,对位于耀州区关庄镇街道的铜川市耀州区关庄农资服务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金嘉禾牌硫酸钾。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案由郭为民、郑文化负责调查处理,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从富平进货车上(无联系方式)购进了一吨金嘉禾牌硫酸钾(每吨50袋,每袋20公斤),一吨进价共1000元(每袋进价20元),销售价格每袋25元,截止2019年12月20日我局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我局委托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按照GB/T20406-2006标准检验,该公司2019年8月15日出具了NO.HF19070026的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1月19日我局在送达检验报告书之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承认至我局查处之日已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50袋金嘉禾牌硫酸钾,进货价格为20元每袋,销售价格为25元每袋,销售货值金额1250元,违法所得为2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销售以及进价额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承认该商品的检验报告判定检验结论以及违法销售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情况;

4、案件线索移交单以及送达回证、检验报告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检验不合格的情况等;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19年12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耀市监告字〔2019〕0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数量较少、违法营业额较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销售该商品。

2、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0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750元。

3、 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合计1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10333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一月九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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