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20〕15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王燕废品收购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71930P
经营场所:铜川市耀州区民主路
2020年5月14日,我局执法大队接到铜川市耀州区消保中心案件线索移交单:投诉举报,主要问题是缺斤少两,态度恶劣。消保中心工作人员核查后认为: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量工具未见有效的检验合格证,当事人未能提供检测证书。将在铜川市耀州区民主路涉嫌缺斤少两,态度恶劣经营废品收购站的一案移交我局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核查后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当日报经局长批准后立案,本案确定由郭为民、郑文化调查处理,至2020年5月15日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3年8月7日开始在铜川市耀州区民主路从事废品收购经营。2020年4月经营者王燕因老家有事,临时委托庞凤侠从事废品经营。其使用的TCS型电子台秤2019年度未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检定,当事人使用了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铜川市耀州区消保中心案件线索移交单、消费者投诉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等事实,证明了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经营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使用了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以及无违法所得的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人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0年5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耀市监告字〔202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案值较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的行为,根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2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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