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20〕28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钢朝电器电料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6BYX70
经营场所: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天宝滩社区耀州路北段
2020年8月20日,我局执法大队在接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局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产品的案件线索移交单后,对位于耀州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天宝滩社区耀州路北段的铜川市耀州区钢朝电器电料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LED5W”以及“嵌入式灯具”。同曰,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案由郭为民、郑文化负责调查处理,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DJ-2020-7)显示标称品牌为: SHRVELH,标称产品名称为:LED5W批量为100台,单价为15元。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DJ-2020-8)
显示的标称品牌为:好照头,标称产品名称为:嵌入式灯具批量为12套,单价28元。上述两批次产品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电光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宝鸡站进行监督抽查,该站出具了NO:2020260、NO:2020261号检验报告,证明该两批次抽查产品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7月31日我局质计科工作人员送达了检验报告书。在送达检验报告书之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2020年8月20日,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从上门推销的车辆上购进,未建立及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无进货发票,也无法联系送货者。至我局查处之日当事人已销售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LED5W灯泡100台,销售价格为15元每只,货值金额为1500元;好照头嵌入式灯具12套,销售价格28元每套,货值金额为336元。上述两批次产品合计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836元。当事人承认因生意不好,开销费用大等原因,销售上述产品没有利润。
当事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承认该商品的检验报告判定检验结论以及违法销售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情况;
3、案件线索移交单以及送达回证、检验报告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检验不合格的情况等;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0年8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耀市监告字〔2020〕0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数量较少、违法营业额较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
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该商品。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836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10333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八月十一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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