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20〕34号
当事人:铜川义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0691128125A
经营场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梨树村法定
2020年9月27日,我局接到铜川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该公司官网经营的销售网站广告中,产品名称:(藏香猪大礼盒装)产品详情页宣传:肉品中氨基酸含量最高,微量元素最高,脂肪含量最低,猪肠最长,猪皮最薄,鬃毛最长等”的投诉举报,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报经局长批准后立案,至2020年10月12日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托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的受托人承认自2019年1月开始发布此藏香猪大礼盒装的广告,当事人的受托人提供了陕西耘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月10日出具的票号为9819944的网络服务费收据,金额为1980元。当事人的受托人承认举报人举证的证据材料为公司网页宣传广告,也承认当事人因为其工作人员对广告法学习不够透彻,不确切,所以在藏香猪大礼盒装的产品详情页宣传中有:肉品中氨基酸含量最高,微量元素最高,脂肪含量最低,猪肠最长,猪皮最薄,鬃毛最长的广告语,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所指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为藏香猪的肉品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铜川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明了举报人举报当事人违反广告法,构成虚假广告的事实。
2、对当事人受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受托人承认其广告构成虚假广告以及广告费用的情况。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情况。
4、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以及受托人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0年10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耀市监告字〔2020〕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已撤除、整改了违法广告,已消除了影响,案值较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二、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980元)三倍以上的罚款:594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9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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