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20〕41号
当事人: 陕西千金药局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204MA6X64XU7Q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药王山景区
2020年10月31日,我局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接到群众举报(编号:1610204002020103122274950)陕西千金药局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广告宣传其隔离面罩防病毒口罩是2020年国家专利产品,该宣传为虚假广告,请求查处。11月5日,我局消保中心将此案件线索移交执法大队依法查处。经初步核查,该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广告宣传的产品隔离面罩防病毒口罩的专利已于2019年12月20日届满意终止,但该公司仍然宣传其产品是2020年国家专利产品,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之规定,2020年11月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以当事人涉嫌涉及专利的广告违法,立案查处。
经查明:陕西千金药局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未发现投诉举报的涉案隔离面罩防病毒口罩。在该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上,发现有销售信息,标明:2020年国家专利产品隔离面罩,防Bingdu口罩,价格30元/盒字样,产品展示图片上标明:行方堂,新型防病毒口罩,专利号:2009202454520.当事人提供了陕西行方堂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新型防病毒口罩的试验报告(编号:N0DJT201000293),试验结果:蛋白吸附率99.64%。提供了新型防病毒口罩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2009202454520.专利申请日:2009年11月25日,授权公告日:2011年5月11日,专利权人:西安交大保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涉案产品生产商青岛贝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备案编号:鲁青食药监械生产备20170007号)、青岛贝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用隔离面罩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合格。提供了阿里巴巴网络交易2020年9月、10月记录,显示交易数量为0.提供了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显示陕西千金药局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费用3088元。执法人员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平台,查明,新型防病毒口罩专利号:2009202454520.已于2019年12月20日,专利届满终止。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广告宣传其产品隔离面罩防病毒口罩的专利已于2019年12月20日届满终止,但该公司仍然宣传其产品是2020年国家专利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铜川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610204002020103122274950),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情况;
3、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上提取的截图2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网络销售及宣传其产品为2020年国家专利产品隔离面罩,防Bingdu口罩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生产商青岛贝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青岛贝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用隔离面罩出厂《检验报告》,可以证明该产品质量合格;
5、当事人提供的新型防病毒口罩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该产品取得专利的情况;
6、执法人员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平台上提取的截图2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新型防病毒口罩专利届满终止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网络交易记录2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未发生实际网络交易行为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广告费用;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使用届满终止的专利宣传销售其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当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处告字〔2020〕4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理依据及自由裁量理由: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立即在网站上删除涉及专利违法的广告,该涉案的产品未发生实际销售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陕西千金药局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涉及专利的违法广告;
2、罚款8000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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