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20〕48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立华教育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221610010713
经营场所:耀州区学古路(西片)
2020年12月10日,我局接到铜川市耀州区烟草专卖局(耀烟移【2020】第6号):本局对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进行调查时,发现其无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调查处理的案件移送函及案件材料6份12页,移送财物清单2页等相关材料,将位于耀州区学古路(西片)涉嫌从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移交我局处理。当日报经局长批准后立案。
我局12月10日接到案件移送函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在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在申请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15日从耀州区某烟酒批发店里购买涉案烟草制品,开始在自己商行销售,涉案烟草制品1859.5元,利润30.5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铜川市耀州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证明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以及违法所得的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0年12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耀市监处告字〔2020〕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2020年12月1日,收到群众投诉,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经我局调查,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但当事人明知在学校周边50米范围内不予许可烟草专卖,仍擅自购进烟草制品售卖,依法应当从重予以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食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没收违法所得30.5元。
三.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859.5元)50%的罚款929.5元。罚没合计96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2月 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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