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20〕38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虹信服装家电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577800280Y
经营场所: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北段
2020年11月4日,我局接到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的通知》(铜市监函[2020]81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铜川市耀州区虹信服装家电城销售的T恤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有7批次服装经检验不合格。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对铜川市耀州区虹信服装家电城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立案查处。
2020年5月27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铜川市耀州区虹信服装家电城销售的T恤衫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铜川市耀州区虹信服装家电城销售的标示为苏州圣撒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男装,款号: 6689,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依据《陕西省T恤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标示为苏州圣撒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T恤,货号: Y19,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依据《陕西省T恤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标示为深圳市奥伦稻草人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男衫,款号: 662,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甲醛含量项目不符合GB 18401—2010标准,依据《陕西省T恤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标示为深圳市奥伦稻草人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休闲/T恤,型号: T2252#--兰色,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依据《陕西省T恤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标示为上海承泽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男装,款式: 9901,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依据《陕西省T恤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标示为上海兆林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圆领短袖T恤,货号: 20422502187,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依据《陕西省T恤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标示为上海庄迪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T恤,货号: 9212,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依据《陕西省T恤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0年11月16日, 铜川市耀州区虹信服装家电城委托袁**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经查明:铜川市耀州区虹信服装家电城于2020年6月16日收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位》,该单位接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申请复检,视为认可抽查结果。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不合格服装7个批次28件,货值1972元,销售7件(均为抽查样品),销售金额903元,获利410元,备样7件,收到检验报告后退货14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的通知》 (铜市监函〔2020〕81号)1份,可以证明案件来源;
2、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7份,可以证明抽检产品为不合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提取的当事人购进、销售及退货票据18份,可以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退货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购进、销售及退货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
2020年11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告字〔2020〕38号),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无依法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从真,以次从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产品(T恤7件),
2、处以违法销售产品总额(903 元)2倍的罚款:1806元。
3、没收违法所得410元.
罚没合计2216元。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1月 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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