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21〕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22 15:1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轩辕水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732675521H

经营场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孙原镇孙原村

2020年12月15日,我局接到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编号)2020006。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2020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铜川市耀州区轩辕水泥厂(以下简称轩辕水泥厂)生产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依据《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要求我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接到通知后,我局按程序对轩辕水泥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立案查处。

2020年12月22日, 我局执法人员到轩辕水泥厂进行现场检查,轩辕水泥厂投资人到场陪同检查。

经调查:

1、现场未发现与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规格P.P32.5R,生产日期/批号2020-08-14/B059)为同一批次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2、经查阅轩辕水泥厂生产记录,显示该批次水泥生产数量为400吨,与国家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上载明的抽样批量相一致。

3、经查阅你厂的销售记录,证实该批次水泥自2020年8月17日至8月20日,共向8个客户销售了400吨,该批次水泥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4、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提取了轩辕水泥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水泥出厂通知单、水泥厂粉磨产量日报表、出磨水泥质量综合台账、出厂水泥质量综合台账、水泥发货回单、2020年8月份成本费用汇总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等相关书证材料,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0年12月25日,轩辕水泥厂副厂长受投资人委托,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

5、轩辕水泥厂2020年11月中旬,收到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寄送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1010500820143643)及《检验报告》(NO:GD202005324)后,在15天内,未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材料,也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抽查检验结果。轩辕水泥厂共生产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水泥400吨,销售400吨,无剩余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销售价格为260元每吨,销售金额1040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编号)2020006,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来源;

2、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GD202005324)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抽检产品为不合格;

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国监通字〔2020〕第2016235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101050082014364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1010500820143643)、轩辕水泥厂出具的《产品抽查结果确认书》各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抽检情况、抽检结果及轩辕水泥厂认可抽检结果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提取的水泥出厂通知单、水泥厂粉磨产量日报表、出磨水泥质量综合台账、出厂水泥质量综合台账、水泥发货回单、2020年8月份成本费用汇总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等相关书证材料可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轩辕水泥厂生产销售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5、对轩辕水泥厂授权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轩辕水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相关事实;

6、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轩辕水泥厂的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情况;

7、轩辕水泥厂出具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各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轩辕水泥厂生产销售经检验为不符合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水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轩辕水泥厂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产品;

2、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04000元。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月19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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