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21〕4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2-22 15:2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鹏友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69CX1Q

经营场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文营西路西城南路15号

2021年2月5日,我局接到铜川市耀州区烟草专卖局(耀烟移【2021】第1号):本局对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进行调查时,发现其无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调查处理的案件移送函及案件材料5份12页,移送财物清单2页等相关材料,将位于铜川市耀州区文营西路西城南路15号铜川市耀州区鹏友商行涉嫌从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移交我局处理。当日报经局长批准后立案,本案指定由张小明、刘珍勤调查处理,2021年2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

我局2月5日接到案件移送函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于2021年2月5日在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在申请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29日从耀州路一些烟酒批发店里购买涉案烟草制品,开始在自己商行销售,涉案烟草制品2975元,无利润。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铜川市耀州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证明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以及违法所得的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1年2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耀市监处告字〔202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75元)20%的罚款595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2月 18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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