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21〕9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12 15:4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铜川市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耀州第十九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08807488XQ

经营场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耀州区小丘镇街口南

2021年2月3日,我局接到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塑料制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通知》(铜市监发[2021]12号):2020年12月,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铜川市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耀州第十九分店销售的塑料购物袋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店使用的小号塑料购物袋按GB/T21661-2008标准检验,厚度平均偏差项目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交由我局查处。我局于2021年2月23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对铜川市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耀州第十九分店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立案查处。

2021年2月25日, 铜川市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耀州第十九分店负责人授权委托铜川市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理张喜贵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经查明:铜川市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耀州第十九分店于2021年1月收到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及《检验报告》(编号:2020JZ检第1210014S。)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申请复检,视为认可抽查结果,并放弃复检权利。你单位共购进涉案不合格塑料购物袋900个,由铜川市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部配送的,你单位一次向公司申请300个,价格是16.536元。一共申请配送了3次,每次300个,总共900个,货值金额49.608元(按50元计)。由于众友总部配送,没有素要《检验报告》及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塑料制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通知》(铜市监发〔2021〕12号)1份,可以证明案件来源;

2、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0JZ检第1210014S),可以证明抽检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出库单3份、可以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可以证明购进、使用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

2021年3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处告字〔2021〕9号),你单位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你(单位)销售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从真,以次从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2、处以违法销售产品总额(50元)2倍的罚款:100元。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9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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