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21〕1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陕西佰富浓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204MA6X8LE32E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办事处文营西路1号(耀州中央广场2楼)
2021年3月10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投诉书,2021年3月10日,该公司在陕西佰富浓商贸有限公司发现有假冒其公司“蓝月亮”品牌的洗衣液产品,该公司从未委托此商铺销售“蓝月亮”品牌的产品,依据商标法之规定,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请求我局依法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及合法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2021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同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张营涛到陕西佰富浓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销售区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蓝月亮”亮白增艳500g洗衣液175袋,经商标注册人受托人当场初步鉴定,涉嫌为假冒侵权“蓝月亮”亮白增艳500g洗衣液。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铜耀市监物〔2021〕13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铜耀市监强决字〔2021〕19号,现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2021年3月16日,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证明》,经对贵局2021年3月10日在陕西佰富浓商贸有限公司查获的产品进行鉴定:上述产品在标签、瓶盖等外观属性、内容物的理化指标方面与我司产品存在明显差异。证实不是我司产品,为假冒我司厂名、厂址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品。投诉人核定的销售价格为12.9元/袋,总值2257.5元。2021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3月17日,陕西佰富浓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该公司经理持《委托书》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商品入库清单及销售清单各1份。当事人对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结论认可无异议。
经查明:涉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月亮”亮白增艳500g洗衣液,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与卖家联系,卖家通过物流发的货,案发后,一直与卖家联系不上。当事人通过网络购进该批次假冒侵权洗衣液200袋,每袋购进价格为2元,购进涉案的该批次商品时,当事人未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及销售票据,未履行销售者的进货检验义务,也不能说明购进渠道。共销售涉案商品25袋,每袋销售价格3.33元,销售金额为83.25元,剩余175袋被我局依法扣押。
陕西佰富浓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的“蓝月亮”亮白增艳500g洗衣液,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营鉴定为假冒侵权商品,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与卖家联系,卖家通过物流发货,未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及销售票据,未履行销售者的进货检验义务,也不能说明购进渠道,造成假冒侵权商品流入市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 《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全权委托受委托人处理此案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4、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的“蓝月亮”亮白增艳500g洗衣液为假冒侵权商品的事实;
5、鉴定证明书送达回证,该证据可以证明执法人员鉴定证明书送达情况;
6、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等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商品入库清单》、《销售清单》各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假冒侵权“蓝月亮”亮白增艳500g洗衣液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陕西佰富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鉴定为假冒侵权“蓝月亮”亮白增艳500g洗衣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
当事人陕西佰富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商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处告字〔2021〕19号,你单位在签收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没收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月亮”亮白增艳500g洗衣液175袋(详见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
3、罚款2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耀州区药王路)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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