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2021〕37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18 10:2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鑫丰农资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63L613

经营场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街道郝堡村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610203********0012

联系电话:13*******55   其他联系方式: 无 

2021年7月21日,我局接到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2021年4月12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鑫丰农资经销部销售的过磷酸钙(唐枫牌规格型号:50kg/袋,标示为汉中唐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化肥进行监督抽查,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该批次过磷酸钙磷化肥汞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GB/T20413-2017标准,依据《2021年陕西省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交由我局查处。我局于2021年7月22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对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鑫丰农资经销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21年7月22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鑫丰农资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出该批次经检验为不合格的过磷酸钙(唐枫牌规格型号:50kg/袋,标示为汉中唐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化肥,2021年7月28日,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鑫丰农资经销部经营者王**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经查明: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鑫丰农资经销部于2021年5月26日收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陕市监质监抽告流字第202105019号)及《检验报告》(编号:NO:HG202100445J),该单位接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申请复检,视为认可抽查结果,并放弃复检权利。该单位于2021年4月5日,从一台农用三轮车流动卖货处购进涉案不合格过磷酸钙(唐枫牌规格型号:50kg/袋,标示为汉中唐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化肥4吨,售货人自称名叫李**,开具白条一张,标明销售12%普磷80袋,2000元,供货人留的手机号码只有10数,无法打通,该单位在进货时未索取供货方(生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票据,未建立并执行销售者进货查验制度。经调取该单位销售台账,显示该批次不合格化肥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是每袋27元,每袋获利2元,共获利16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书》(陕市监质监抽送第202105012号)各1份,可以证明案件来源;

2、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陕市监质监抽告流字第202105019号)及《检验报告》(编号:NO:HG202100445J)各1份,可以证明抽检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白条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可以证明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化肥的台账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该批次不合格化肥销售完毕的事实;

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提取人签字、盖章确认。

2021年8月3日,我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处告〔2021〕37号),该单位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该(单位)销售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从真,以次从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本局决定对该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2、处以违法销售产品总额(2160元)1倍的罚款216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罚没款合计2320元上缴国库。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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