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罚〔2021〕41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立华教育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221610010713
经营场所:耀州区学古路(西片)
经营者:安**
身份证号码:610221********0021
联系电话:13******896 其他联系方式: 无
2021年8月24日,我局接到铜川市耀州区烟草专卖局(耀烟移【2021】第10号):该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铜川市耀州区立华教育商行无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将铜川市耀州区立华教育商行涉嫌从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移交我局处理,案件移送函及案件材料6份12页。8月24日15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铜川市耀州区立华教育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日报经局长批准后立案,2021年8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
8月24日接到案件移送函后,我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进行铜川市耀州区立华教育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店内监控录像发现,有背书包学生模样的顾客在其店内买烟,我局通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4日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在申请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从耀州区一些烟酒批发店里购买涉案烟草制品(进货时未开具票据,现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开始在自己商行销售,共购进100盒,销售4盒,每盒利润1.5元,共获利6元。铜川市耀州区烟草专卖局核定涉案烟草制品价格为1468元。当事人自述,到其店里买烟的人,大多数为成年人,其中有些人可能是学生,其也不能确认,因为现在的学生成熟的早,个子也高,无法确定到底是不是年满18岁。有时要他们出示身份证,但大多数人都说没有带身份证,当事人没有再坚持要,没有核对购买者的年龄,就将烟卖给未成年人。我局执法人员从该店里的监控录像里调取的截图,显示购买者可能是未成年人,当事人承认在其店里购买过香烟。
经我局执法人员到周边学校调查取证,XX中学经过辨认我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及截图照片,确认在该店购买烟的学生为该高三X班学生XX,身份证号码:610528XXXXXXXX3610,并提供了该名购买香烟学生的信息,显示为在校学生,年龄为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经XX学校老师对该学生询问,其承认在铜川市耀州区立华教育商行购买过烟,学校已经对该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我局不对当事学生进行询问,采信XX学校提供的证据及该商行的供认笔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铜川市耀州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6份12页,证明了案件来源、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的事实及涉案烟草制品数量、价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以及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情况。
4、从当事人店内监控录像调取的监控截图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烟的事实及购买者图像信息。
5、XX中学提供的在校学生花名册截图1份,证明了监控截图中购买者为在校学生并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提取者签名、盖章确认。
2021年9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耀市监罚告〔2021〕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食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对铜川市耀州区立华教育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没收违法所得6元。
三、处以罚款5734元。罚没款合计574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