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1〕51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庙湾百姓家园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204MA6X65HP7L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庙湾河东
经营者: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2529********5420
2021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使用的两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称重秤,型号为:TM-30H,生产厂家为:上海大华电子秤厂,制造日期为:2019年10月。上述两台称重秤现场均未发现粘贴检定合格证,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两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证明。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你单位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立案查处。2021年9月27日,你单位经营者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9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8月28日购买的两台称重秤,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39-2016》文件规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为
一年。你超市未申请对上述两台称重秤进行强制检定,在没有取得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情况下,直接安装使用并用于贸易结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照片2张,可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案件来源及当事人使用两台涉案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情况;
3、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对当事人调查询问情况及当事人承认擅自安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事实;
4、涉案两台计量器具9月27日、9月28日经过铜川市计量测试所检定合格证照片2张,可以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检定合格后使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提取人签字、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1〕51号),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你单位安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两台计量器具(称重秤)时,未经强制检定擅自使用并用于贸易结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无依法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含电信企业的程控交换机)、出租车计价器、里程计价表、燃油(气)加油(气)机、衡器和提供用户使用的水表、电能表、煤气(天然气)表、热(流)量计等计费计量器具,应当实行首次强制检定;经过首次强制检定的在用计费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失准报废、到期轮换或者周期检定。第二款 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计费计量器具,不得安装和使用;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计费计量器具,其显示的数据不得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责令改正,处每台(件)三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称重秤),待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每台200元,两台合计4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耀州区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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