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1〕60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惠佳利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B24R4F2D
经营场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天宝滩社区3号
经营者:徐**
身份证号码:610221********7949
2021年11月14日,陕西某媒体报道“铜川:4名学生楼顶喝酒醉酒被困 民警消防合力救援”一事,我局高度重视,迅速介入,经到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天宝路派出所调查,确认当事4名学生均为某初级中学七年级在校学生。经当事学生陈某确认,烟是从铜川市耀州区惠佳利便利店购买的。2021年11月16日11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里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店的监控录像发现,该店店员向学生陈某售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日报经局长批准后,对该单位涉嫌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立案查处,2021年11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1年11月16日接到案件,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进行铜川市耀州区惠佳利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取当事人店内监控录像发现,11月16日15:26分有学生模样的顾客在其店内买烟(猴王香烟:磨砂)一盒,售价为12元。该男孩系某初级中学七年级在校学生陈某,年龄为13岁。该店员在向可能是未成年人的陈某售烟时没有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陕西某媒体报道截图1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可以证明案件来源;
2、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情况。
4、从当事人店内监控录像调取的监控截图2张,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烟的事实及购买者图像信息。
5.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天宝路派出所接处登记表1份,证明了监控截图中购买者为在校学生并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提取者签名、盖章确认。
2021年11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1〕60号),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
综上,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属于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售烟。
二、没收违法所得12元。
三、处以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12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耀州区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网络编辑:刘燕妮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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