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1〕44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709925051E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药王路84号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件号码:610203********0019
2021年8月16日,我局接到群众(用水户)投诉,铜川市耀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在供水收费时,收取用水户滞纳金,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我局依法查处。我局于8月17日向铜川市耀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检查通知书》,并于当日开始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查询了该公司的自来水电脑收费系统,显示有收取“滞纳金”的项目,并且“实收明细查询”的汇总项也显示该公司收取了用户的“滞纳金”,但是该公司在给用水户出具的发票中显示收取的是“违约金”。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自来水收费系统中2019年、2020年的“实收明细查询”数据进行导出,并对导出的数据进行了电子拷贝,制作了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2021年8月1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指定由张**、成**负责本案的调查处理。2021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科科长李**进行了询问,当事人提供了该公司与全区用水户签订《铜川市城市供用水合同》合计3712份,并确认这些合同为该公司与全区用水户签订的全部合同。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又将该公司提供的3712份《铜川市城市供用水合同》中的用水户信息进行了电子录入,与我局执法人员电子拷贝该公司自来水收费系统中2019年、2020年“实收明细查询”数据进行比对。2021年9月6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9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该公司自来水收费系统“实收明细查询”数据中2019年所有数据65419条,合计1772页,共收取违约金63440.15元,经与该公司与用水户签订的3712份《铜川市城市供用水合同》进行比对筛选,该公司收取与该公司签订《铜川市城市供用水合同》的用水户违约金56859.34元,收取未与该公司签订《铜川市城市供用水合同》的用水户违约金6580.81元;2020年所有数据75882条,合计2055页,收取违约金43628.44元,其中收取与该公司签订《铜川市城市供用水合同》的用水户违约金39944.69元,收取未与该公司签订《铜川市城市供用水合同》用水户违约金3683.75元。以上合计共收取未与该公司签订《铜川市城市供用水合同》用水户的违约金10264.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1份,可以证明案件来源;
2、2021年8月17日本局《检查通知书》1份、《现场笔录》2份,2021年8月26日和2021年9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4张,可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提取的“实收明细查询”4页,可以证明当事人2019年、2020年收取用水户水费及违约金的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可以证明当事人与用水户签订合同的情况及承认收取未与该公司签订《铜川市城市供用水合同》用水户收取违约金10264.56元的事实;
5、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向未签订《铜川市城市供用水合同》用水户收取违约金的事实;
6、铜川市耀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7、《责令退款通知书》(铜耀市监责退〔2021〕44号)1份,可以证明我局责令该单位退还违规收取用水户违约金的事实;
8、铜川市耀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无法退还违约金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当事人未将多收价款退还的事实;
9、铜川市耀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在《铜川日报》上刊登的《铜川市耀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退还违规收取违约金的公告》1份,可以证明你单位公告退还违规收取违约金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提取者签名、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1〕44号),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该单位在未与用水户签订《铜川市城市供用水合同》的情况下,收取用水户违约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不执行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不执行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无依法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之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单位30日内向未与该单位签订《铜川市城市供用水合同》的用水户退还违规收取的违约金,但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违规收取的违约金,我局决定对铜川市耀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规收取的违约金10264.56元;
2.处以违法所得10264.56元1.6倍的罚款16423.3元。罚没款合计26687.86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耀州区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
网络编辑:刘燕妮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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