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1〕56号

来源:铜耀市监处罚〔2021〕5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03 08:3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铜川佳佳优选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6X80QQX0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北路正大商业文化广场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邵** 

身份证件号码:410502********3536

2021年11月4日,我局接到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处理通知书》:2021年8月,在省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铜川佳佳优选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图形商标牌(型号:RL-06)拼装玩具车,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尖端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交由我局查处。该单位于2021年9月收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陕市监质监抽告流字第202101141号)及《检验报告》(型号:RL-06,报告编号:21J009048)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放弃复检权利。2021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铜川市佳佳优选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该超市玩具售货区未发现该批次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RL-06拼装玩具车,对抽检留存的备样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对铜川佳佳优选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立案查处。2021年11月5日,该公司经理张** 受法定代表人邵**委托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11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该单位销售的涉案RL-06拼装玩具车是2021年4月11日购进,数量5个,由西安伦晟博鼎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直接送货,在收货时索取了联营方(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及票据。按照该单位与西安伦晟博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耀州区佳佳优选生活超市卖场联销合同》约定,该单位提取销售商品售价8%的联销分成,促销特价商品,该单位提取售价4%的联销分成。该单位以每个拼装玩具车37.5元的价格销售了3个,获利9元,以30.04元的特价销售了1个,获利1.2元,一共获利1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处理通知书》1份,可以证明案件来源;

2.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1J009048),可以证明抽检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收货单1份、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调取的RL-06拼装玩具车的销售明细1份,《耀州区佳佳优选生活超市卖场联销合同》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销售该产品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提取者签名、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1〕56号),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该单位销售经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无依法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产品(RL-06拼装玩具车1个);

2.处以违法销售产品总额180.04元2倍的罚款360.08元;

3.没收违法所得10.2元。罚没款合计370.28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耀州区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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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燕妮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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