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1〕59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蹦哥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712YW750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北街村人民医院西门北段第三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阴**
身份证件号码:610221********3631
2021年11月14日晚,陕西某媒体报道“铜川:4名学生楼顶喝酒醉酒被困 民警消防合力救援”一事,我局高度重视,迅速介入,经到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天宝路派出所调查,确认当事4名学生均为某初级中学七年级在校学生。经当事学生焦某确认,酒是从铜川市耀州区蹦哥便利店购买的。2021年11月16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店的监控录像发现,该店曾向当事学生焦某售过酒,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同日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对该单位涉嫌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立案查处。2021年11月17日,该单位经营者阴明星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11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该单位于2021年11月13日15:01向一名男孩销售过一箱罐装青岛9度啤酒,销售价格为35元。该男孩系某初级中学七年级在校学生焦某,年龄为13岁。该单位在向可能是未成年人的焦某售酒时没有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陕西某媒体报道截图1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可以证明案件来源;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交易记录截图1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向未成年人售酒及收取35元酒钱的事实;
3.从当事人店内监控录像调取的监控截图2张,证明购买者图像信息;
4.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天宝路派出所接处登记表1份,证明了监控截图中购买者为在校学生并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提取者签名、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1〕59号),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该单位向未成年人焦*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予以处罚。
综上,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属于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处以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35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耀州区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网络编辑:刘燕妮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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