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1〕61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绿地农地膜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71PG9G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铁牛街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成**
身份证件号码:610221********004X
2021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2021年8月,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铜川市耀州区绿地农地膜经销部销售的聚乙烯农用地膜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单位销售的聚乙烯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型号规格:800mm*0.01mm,净重:2kg II类),厚度极限偏差、平均厚度偏差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地膜(型号规格:2000mm*0.01mm,净重:5kg II类),每卷净质量偏差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交由我局查处。铜川市耀州区绿地农地膜经销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放弃复检权利。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铜川市耀州区绿地农地膜经销部现场检查,在该单位售货区未发现上述两批次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地膜,现场对抽检留存的两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备样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对铜川市耀州区绿地农地膜经销部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立案查处。2021年11月24日,该单位店长兰**受经营者成**委托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11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该单位销售的涉案的两批次不合格地膜产品均是2021年8月从山西迎太塑料有限公司购进的,其中型号规格:800mm*0.01mm,净重:2kg II类的聚乙烯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购进了120卷,购进价16.8元/卷,共销售了119卷,售价18元/卷,获利142.8元;型号规格:2000mm*0.01mm,净重:5kg II类的地膜购进了40卷,购进价42元/卷,共销售了39卷,售价45元/卷,获利117元,一共获利259.8元。该单位在收货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及票据,不能提供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1份,可以证明案件来源;
2.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1JZ检第0905015S、2021JZ检第0905018S)2份,可以证明抽检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供货方的营业执照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并销售涉案的两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调配单1份、抽样单2份,可以证明涉案的两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进货价、销售单价、进货量、销售量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提取者签名、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1〕61号),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该单位销售经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予以处罚。
综上,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产品(型号规格:800mm*0.01mm,净重:2kg II类的聚乙烯农用地面覆盖薄膜1卷、型号规格:2000mm*0.01mm,净重:5kg II类的地膜1卷);
2.处以违法销售产品总额396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8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59.8元。罚没款合计2239.8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耀州区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网络编辑:刘燕妮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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