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1〕58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轩辕水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732675521H
经营场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孙原镇孙原村
投资人:胡**
身份证号码:610221********0017
2021年11月4日,我局知识产权科工作人员在投资人胡**的陪同下对位于铜川市耀州区孙原镇孙原村的铜川市耀州区轩辕水泥厂进行检查,在包装机口现场发现有两个破损的包装袋,上面印有“秦岭牌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制造商:铜川市耀州区轩辕水泥厂”字样,我局执法人员要求投资人提供“秦岭牌”水泥的注册商标及许可使用合同,投资人无法提供“秦岭牌”注册商标证书以及有效期内的许可使用合同。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当日报经局长批准后立案,本案确定由马**、李**调查处理,至2021年11月9日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的投资人承认我局在包装机口现场发现的两个破损的包装袋,是当日包装、销售给一个不知名的货车时遗漏的,共销售、包装了秦岭牌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一车共12吨,每吨价格350元。违法经营额4200元。
当事人的投资人承认在2021年8月26日“秦岭牌”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过期后继续销售侵犯“秦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秦岭牌水泥的事实。
2、对当事人投资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在“秦岭牌”注册商标许可合同过期后继续销售侵犯“秦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泥。
3、“秦岭牌”水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秦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水泥的时间超过秦岭牌注册商标许可合同时间期限的事实。
4、当事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投资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1年1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耀市监告〔2021〕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查处后,积极主动与秦岭牌商标注册人联系,主动办理商标许可合同续展的行为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适用依法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并处4000元罚款。
你(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你(单位)可以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随机产生;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北大街支行;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1月 19 日
网络编辑:刘燕妮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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