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18 10:1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21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欢乐颂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6D5AX1

经营场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办事处解放社区永安北路1号

经营者*新

身份证号码:110105********5435

2022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耀州区欢乐颂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个别蔬菜价格偏高,随即查询了该超市所售蔬菜的购销记录,发现该超市自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3日销售的部分蔬菜商品的进销差价率未与2021年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对铜川市耀州区欢乐颂生活超市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立案查处。同日,该超市经营者杨*新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该超市2021年12月29日销售的芹菜、蒜苗、大葱、豆王、莲菜、姜、新大蒜、白水萝卜、精品白菜,2021年12月30日销售的芹菜、大葱、小青菜、西红柿、精品白菜,2021年12月31日销售的蒜苗、大葱、豆王、金针菇、姜、新大蒜、精品白菜,2022年1月1日销售的蒜苗、大葱、莲菜、金针菇、姜、新大蒜、白水萝卜、精品白菜,2022年1月2日销售的菠菜、大葱、莲菜、小青菜、大土豆、姜,2022年1月3日销售的大葱、莲菜、大土豆、西红柿、精品西葫芦、白水萝卜等蔬菜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均未与2021年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该超市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上述蔬菜商品的进销差价率未与2021年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经统计核实,该超市通过哄抬价格非法获利436.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照片2张,可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案件来源;

2.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12月22日和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3日销售的蔬菜商品进销价格表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的部分蔬菜进销差价率未与2021年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提取人签字、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2年1月4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2〕1号),该超市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该超市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的部分蔬菜进销差价率未与2021年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陕市监发〔2021〕545号)第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该超市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的部分蔬菜进销差价率未与2021年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行为,可以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综上,该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陕市监发〔2021〕545号)文件第一条 我省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三)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属于哄抬价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我局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哄抬价格的行为,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36.14元;

2.并处违法所得436.14元五倍的罚款2180.7元。罚没款合计2616.84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耀州区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

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月12日




网络编辑:郗琼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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