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2〕2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欢乐颂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6D5AX1
经营场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办事处解放社区永安北路1号
经营者:杨*新
身份证件号码:110105********5435
2021年12月31日,我局接到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处理通知书》:2021年8月,在省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铜川市耀州区欢乐颂生活超市销售的绝尘士牌儿童平面防护口罩(规格型号:10枚入/S码),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验,防护效果项目不符合GB/T 32610-2016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交由我局查处。该单位于2021年9月收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陕市监质监抽告流字第202101136号)及《检验报告》(规格型号:10枚入/S码,报告编号:SL521152960359TX)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放弃复检权利。2022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铜川市耀州区欢乐颂生活超市现场检查,在该超市售货区未发现该批次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绝尘士牌儿童平面防护口罩(规格型号:10枚入/S码),在该超市库房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6包,现场对该批次不合格的绝尘士牌儿童平面防护口罩(规格型号:10枚入/S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对铜川市耀州区欢乐颂生活超市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立案查处。2022年1月4日,该超市经营者杨*新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该超市销售的涉案绝尘士牌儿童平面防护口罩(规格型号:10枚入/S码)是2020年5月28日从西安市新城区建兴鸿百货店购进的,数量12包(120个),购进价19元/包,销售价20元/包,共销售了6包,获利6元。该超市在收货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及票据,不能提供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处理通知书》1份,可以证明案件来源;
2.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L521152960359TX),可以证明抽检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出库单1份、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调取的绝尘士牌儿童平面防护口罩(规格型号:10枚入/S码)的销售明细1份,抽样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销售该产品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提取者签名、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2年1月4日向该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2〕2号),该超市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该超市销售经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该超市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经检验为不合格的绝尘士牌儿童平面防护口罩(规格型号:10枚入/S码)的行为,可以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综上,该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绝尘士牌儿童平面防护口罩(规格型号:10枚入/S码)产品6包;
2.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0元三倍的罚款720元;
3.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没款合计726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耀州区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网络编辑:郗琼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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