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耀市监处罚〔2022〕10号
当事人:深圳市双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90844
住所(住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丽荣路1号昌毅工业厂区2栋十层
法定代表人:张*女
身份证件号码:430224********3922
2022年2月11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接到一个显示为咸阳市的电话,对方声称是铜川市耀州区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通知下午两点半到耀州区电信公司营业大厅免费领取一份礼品。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到耀州区电信公司营业大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两名挂有深圳市双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推广部工作证的工作人员正在向群众发放礼品卡,凭礼品卡免费领取喜事达牌无电真空吸尘器360°扫地机1台,现场已发放155台。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对深圳市双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行为立案查处。2022年2月14日,该单位“博学生”专业智能家教学习机陕西省总代理雷*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2月15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该单位工作人员于2022年2月11日开始,在中国电信铜川分公司耀州分公司七一路营业厅,通过电话盲打的方式,以电信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通知群众到耀州区电信营业厅免费领取礼品。据该单位“博学生”专业智能家教学习机陕西省总代理雷*介绍,本次活动是通过免费发放礼品吸引群众到场,向群众宣传推荐该公司的“博学生”专业智能家教学习机产品,属于产品的市场推广活动,该产品市场价2399元/台,现场向群众免费赠送了3台,并分别为3名群众办理了200元的流量卡,全程未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铜川市耀州区电信局中国电信营业厅向深圳市双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活动场地,深圳市双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博学生”专业智能家教学习机激活时在铜川市耀州区电信局中国电信营业厅办理流量卡,双方属于合作关系,但是并未签订任何相关的协议或者证明材料,铜川市耀州区电信局中国电信营业厅也未向深圳市双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使用中国电信铜川分公司耀州分公司七一路营业厅的简称“电信公司”。经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向受赠的3名群众和中国电信铜川分公司耀州分公司七一路营业厅店长田*调查回访,雷*所述确属事实。深圳市双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市场推广活动中并未实际销售产品,没有违法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1份,可以证明案件来源;
2.询问笔录2份,可以证明当事人未获得授权擅自使用中国电信铜川分公司耀州分公司七一路营业厅简称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提取人签字、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2年2月15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2〕10号),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该单位未经中国电信铜川分公司耀州分公司授权,使用“电信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电话告知群众到耀州区电信营业厅免费领取礼品,使群众误以为此次免费领取礼品的活动是电信公司的行为,从而提高其推销商品行为的可信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予以处罚。
综上,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耀州区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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