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2〕13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永固建材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6RN004
经营场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石柱街道
经营者:梁*艳
身份证件号码:610221********4627
2022年3月28日,我局接到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书》(编号:2022JDK002):在2021--2022年度市级冬防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铜川市耀州区石柱永固建材经销部销售的轻烟煤,经国家水泥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陕西)铜川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全硫项目不符合GB 34169-2017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交由我局查处。该经销部收到检验报告(国水泥检 HG 字 20220032J)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放弃复检权利。2022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铜川市耀州区石柱永固建材经销部现场检查,在该经销部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轻烟煤。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对铜川市耀州区石柱永固建材经销部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立案查处。2022年4月7日,该经销部张*田受经营者梁*艳的委托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4月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该经销部销售的轻烟煤是2022年1月6日通过王小利从渭南某清洁煤公司购进的,购进量30吨,进价1550元/吨(含运费),分别以1600元/吨的价格销售了2吨,以1200-1400元/吨的价格销售了28吨,已全部销售,没有获利。该经销部在收货时没有索取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及票据,不能提供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未建立销售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书》(编号:2022JDK002)1份,可以证明案件来源;
2.国家水泥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陕西)铜川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国水泥检 HG 字 20220032J)1份、抽样单1份,可以证明抽检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完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提取者签名、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2年4月7日向该经销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2〕13号),该经销部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该经销部销售经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该经销部销售经抽检为不合格的轻烟煤产品的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该经销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该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46500元10%的罚款4650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耀州区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网络编辑:郗琼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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