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2〕24号
当事人:深圳市双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90844
住所(住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丽荣路1号昌毅工业厂区2栋十层
法定代表人:张*女
身份证件号码:430224********3922
2022年5月25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耀州区电信局博学生专柜通过电话联系群众,以赠送一个绞肉机为由,诱导老年人购买了一个博学生学习机,价格2499元,现在举报电信局博学生专柜诱导老年人消费,要求查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专柜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表示,学习机是免费赠送这的,他们收取的是学习课程软件的费用。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对深圳市双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立案查处。2022年5月26日,该单位“博学生”专业智能家教学习机陕西省总代理雷*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5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该单位工作人员于近期在中国电信铜川分公司耀州分公司七一路营业厅,通过电话通知群众到电信营业厅博学生学习机专柜免费领取绞肉机1台,待群众到店后,向群众宣传推荐博学生学习机,并告知消费者博学生学习机是免费赠送的,但当消费者领取博学生学习机时,却又告知必须购买学习课程,课程价格2499元,如果不购买课程,学习机不能免费赠送。该单位通过上述销售模式销售学习资料1套,价格2499元,违法经营额24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可以证明案件来源;
2.询问笔录1份,学习机保修凭证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及违法经营额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提取人签字、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2〕24号),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该单位电话告知消费者到店免费领取绞肉机和博学生学习机,却在消费者到店后又向消费者告知免费赠送学习机的条件是购买价值2499元的学习课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予以处罚。
综上,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属于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2499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耀州区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7日
网络编辑:郗琼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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