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14 10:4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242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关庄百世邻里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83KT4T

经营场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关庄镇关庄街

经营者*雪

身份证号码:610203********3625

2022年9月9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来电反映2022年9月8日在百世邻里(关庄店)购买的两瓶红牛,口感不对,正品外包装标志是red,现是reb,举报销售假红牛饮料。2022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铜川市耀州区关庄百世邻里便利店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店前台柜子发现标识“RebBull红牛”、净含量250毫升、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日、生产许可证号SC10641119100607、制造商为河南多多味饮料有限公司的罐装饮料1罐。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对铜川市耀州区关庄百世邻里便利店涉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行为立案查处。2022年9月19日,该店店长闫*红受经营者连*雪委托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9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该店销售的标识为“Reb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名称、包装、装潢与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标识为“Red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名称、包装、装潢极为近似,该商品是2022年8月14日从耀州区自力商行购进的,数量2箱,每箱24罐,共48罐,已经销售45罐,自行销毁2罐,剩余1罐。进价是115元/箱,售价是6元/罐,违法经营额270元。由于扫码结账时同时使用了涉案红牛和未涉案红牛的不同条码,导致销售小票上只显示了12罐的销售记录。该店在收货时索取了购进票据,未索取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

1.全国12315平台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可以证明案件来源;

2.检查照片4张、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使用与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标识的红牛饮料的事实;

3.销售小票6张、耀州区自力商行销货清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涉案红牛饮料及违法经营额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提取人签字、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2〕42号),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该单位销售的标识为“Reb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名称、包装、装潢与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标识为“Red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名称、包装、装潢极为近似,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红牛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予以处罚。

综上,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标识为“Reb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1罐;

2.并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耀州区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2602011611900103335。

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月11日


网络编辑:郗琼
信息审核:张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