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健单位,各民营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全区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等规定,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及医院污水处理工作,彻底解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全覆盖的安全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坚决杜绝医疗废物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和污染生态环境事件,防止环境污染及医院污水的流失、扩散,预防疾病传播,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实施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全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医疗污水处置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质性成效,建立医疗废物监管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成立耀州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封振涛 区卫健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 组 长: 崔晓军 区卫健局党委副书记
孙太平 区卫健局副局长
索妮娜 区卫健局副局长 刘卫星 区卫健局副局长
张魁伟 区卫健局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 尚 敏 区卫健局医政医管科科长
李 明 区卫健局法规安全科科长
李晓华 区卫健局疾控应急科科长
吴珊珊 区卫健局基层妇幼科科长
王明建 区卫健局职业健康科科长
王毅波 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杨江妮 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李玉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健局医政医管科。由医政医管科具体负责年度医疗废物报表汇总上报、相关人员的培训及工作协调等;基层妇幼科负责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规范排放的监管、信息上报等工作;法规安全科、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暂存、交接和医疗污水规范排放的监管、督导、考核等工作。
四、医疗废物的收集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处置;
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处置;
7、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0、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三)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四)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3/4 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双扎口),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五)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六)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五、医疗废物的贮存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暂存处应设置3-4间房屋(60-80m2),包括办公室(可含更衣室)、转运车清洗消毒存放间、医疗废物暂存间;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 天。
(二)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暂存处应设有洗手设施,要用肘开式或感应式水龙头,并标示“七步洗手法”图解,配有手消毒用品。
(3)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4)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5)易于清洁和消毒;
(6)避免阳光直射;
(7)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规范设置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存放区域,并张贴相应标识。
(三)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四)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五)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六)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七)各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情况对原有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以满足本单位和辖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贮存需求。
六、医疗废物的运送与交接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医疗废物收集管理工作,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由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应当熟知各项制度、操作流程和相关数据。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取得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处置公司签订处置合同,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公司处置,医疗废物交接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交接单至少保存3年。
(三)全区设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机构自行收集、运送、贮存。收集要做到确保安全,专职人员、专用工具、专线收集。收集结束后,按规定交给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处置。
(四)不设床位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辖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督导与取得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处置公司签订处置合同,按时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于48小时内交由处置单位处置。因特殊原因未与有资质医疗废物处置公司签订处置合同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务室的医疗废物,由所属辖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转运环节必须达到闭环管理,按照要求做好交接及相关记录。
(五)医疗卫生机构在交接时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 年。
(六)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必须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强化领导。医疗废物管理和安全处置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各医疗机构是医疗废物管理和安全处置的主体,各单位领导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坚决把医疗废物废水处置监管抓严抓实抓细,做到部署、督促、检查“三同步”,措施、人员、责任“三落实”,要充分认识到强化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对群众健康的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学习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文件,切实落实一把手负总责,落实分管领导、各部门、各科室相关职责,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一岗双责制,制订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工作制度、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相关医疗废物法律、法规规定,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常态化。
(二)落实职责,齐抓共管。各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明确标准、严格措施、细化责任。要严格落实“三全三零”的工作机制,坚持全链条全周期全闭环管控,确保零遗漏零报告零污染。要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共同努力、齐抓共管。
局医政医管科要组织并指导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认真做好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指导和督查工作,督促各项制度的建设和有效落实,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对疏于管理、查处不力、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监管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对区卫健局及区卫生监督所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各医疗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针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自查到位、整改到位,切实做好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零污染。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对全区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医疗废物安全贮存、及时转运和医疗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做到“三个清楚”,来源清楚、去向清楚、处置结果清楚。对将医疗废物自行处置、乱扔乱倒、混入生活垃圾,转让、加工、私下买卖医疗废物和已被污染输液瓶(袋)等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交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卫健局将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将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切实保障好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LED屏等传播媒介,加强对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宣传普及,提升全民环保意识,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良好氛围。
附件6:医疗废物收集处理流程、分类、物品消毒及个人防护要求.doc
铜川市耀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6月18日
网络编辑:区卫生健康局
信息审核: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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