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税务局
对政协铜川市耀州区九届委员会三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复函

来源:区税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15 15:1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宋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理顺工程款收付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人社厅发〔2017〕80号)相关规定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健全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明确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7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今后施工企业不直接向劳务公司付款。

关于您提出的提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税务部门通常要求的“货物(劳务)、发票、资金”三流一致,主要是税务部门依据交易的基本原则判断某企业业务真实性的一种方式,从而判定企业是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唯一确认方式。劳务公司向施工企业提供劳务应就其提供劳务的实际销售额向施工企业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结算如能证明确为劳务报酬,施工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正常凭票进行抵扣“企业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与税法规定”并不矛盾。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并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以便我们把工作做的更好!    

                                             铜川市耀州区税务局      

                                    2019412

联系单位及电话:铜川市耀州区税务局  0919-819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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