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政策解答(二)

来源:区住建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02 14:5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六、建设工期有何要求?
  当年任务,年底前必须开工,次年6月底前必须竣工。纳入当年脱贫计划的,当年必须竣工且入住。
  七、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安全应满足什么?
  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应满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层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
  八、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有何要求?
  由县级住建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已竣工的改造户,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逐户验收。对于符合面积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出具住房安全证明。对于超面积的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验收,剔除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九、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户均不低于2.58万元予以保障,由中、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户均补助13300元、省级户均补助5000元、市级户均补助3000元、区级户均补助4500元。
  对于修缮加固的,户均补助1.5万元;拆除重建的,每户补助不低于2.58万元。
  十、危房改造申请审批程序
  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1、农户自愿申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籍证明、四类对象等相关证明,以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说明等)。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镇)审核。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县级审批。县级政府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县级住建部门做出的房屋危险程度鉴定意见,核定改造方式,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公开。
网络编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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