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政策解答(三)

来源:区住建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07 11:5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十一、危房改造档案管理有何要求?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竣工一户、完善一户。
  十二、危房改造档案基本内容有哪些?
  按照省住建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通知》要求,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包括:
  1.基本信息表;
  2.危房改造照片(改造前、中、后三张照片);
  3.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4.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簿复印件;
  6.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证明;
  7.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
  8.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审批表;
  9.农村危房改造协议;
  10.资质资格复印件;
  11.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12.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
  13.补助资金兑付证明。
  十三、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填报有何要求?
  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填报要求,各乡(镇)要及时将开工的改造对象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对信息档案进行完善,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完备。同时,对上报数据的完整性核准确性负责。
  十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有何要求?
  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县(区)级住建部门把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等情况,交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滞留。
  十五、贫困县退出住房安全认定程序有何要求?
  (1)县级自查:由县级住建部门负责,结合国土部门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安置房安全认定情况,以及本部门危房改造实施后住房认定情况和全县(除易地扶贫搬迁户、危房改造户外)其他农户现有住房安全认定情况,综合测算出全县安全住房农户的比例,并形成全县农户安全住房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住建部门。
  (2)市级抽查:由市级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市级国土部门,按一定比例对拟退出县农户安全住房情况进行抽查,形成市级核查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住建部门。
  (3)省级核查:由省级住建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国土部门,按一定比例对拟退出县农户安全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形成省级核查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安全住房认定核查时间,采取随机达标时组织认定核查的办法开展,但不得超过省脱贫攻坚指挥部规定的最终贫困退出核查时间要求。
网络编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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