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
一、认定条件
第一类: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或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或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000元/人·月(若此人为低保家庭儿童,则包含本人享受低保的金额);其他家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700元/人·月。
三、指标解释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
重病是指符合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且需要长期治疗的;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的;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网络编辑:姜文
信息审核:王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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