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 2019〕6 号
当事人: 陕西鑫众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孙塬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陕DE9192208
地 址: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药王正街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 1: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且销售处方药 。
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八 条第 一、二 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二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1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西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6月 25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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