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2019〕013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佰富浓优选超市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204MA6X7AFK2H
住所(住址):耀州区永安街道办事处耀州区中央广场2层
2019年9月5日接到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陕西省太阳景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SP19081304检验报告书一份,2019年7月25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铜川市耀州区佰富浓优选超市经销部经营的杏鲍菇(酱腌菜),生产厂家:中牟县裕康酱菜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5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审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并于2019年9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你单位销售的杏鲍菇(酱腌菜)生产厂家:中牟县裕康酱菜厂,共购进2袋,每袋70元,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转办单及相关材料(编号:05),证明案件来源:陕西省太阳景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SP19081304检验报告书一份。
2.2019年9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不合格食品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椎的杏鲍菇(酱腌菜)。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佰富浓有选超市的店长文小华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椎的杏鲍菇(酱腌菜)进行调查核实的事实;
3. 中牟县裕康酱菜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产品检验报告一份;供货凭证一份,当事人具备合法生产资质的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3日对佰富浓有选超市经销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了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2、罚款7360元,罚没共计7500元人民币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地址: 铜川市耀州区药王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文大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