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2019〕31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小丘活鱼干菜水产批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67923K
住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果蔬批发市场中南棚
2019年8月14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SC2019070906, 2019年7月16日在铜川市耀州区小丘活鱼干菜水产批发店抽检的鲈鱼,检验结果:孔雀石绿及隐色孔雀石绿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史建军、魏静于2019年8月14日,将《检验报告》当场送达,并对铜川市耀州区小丘活鱼干菜水产批发店进行现场检查,该批次鲈鱼共购进28公斤,已经销售完毕,每公斤购进价26元,销售价每公斤30元,销售总价840元。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为不合格的鲈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2019年8月16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铜川市耀州区小丘活鱼干菜水产批发店经营的鲈鱼,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出不得检出的孔雀石绿及隐色孔雀石绿成份,属于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批次鲈鱼的购进票据,现场未发现与涉案鲈鱼同批次的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通过调查,铜川市耀州区小丘活鱼干菜水产批发店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 供货者出具的销售票据;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
4、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No:SC2019070906)。
案件性质:铜川市耀州区小丘活鱼干菜水产批发店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铜川市耀州区小丘活鱼干菜水产批发店能够配合执法机关调查,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进行复核及听证。
处理意见及依据:铜川市耀州区小丘活鱼干菜水产批发店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立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我局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40元;
2、罚款2160元。
罚没合计3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耀州区药王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