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2020〕12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铜川市耀州区齐盛源酒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7144PH15
住所(住址):铜川市耀州区白家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琼琼
2020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工业园区生活服务区检查时发现,铜川市耀州区齐盛源酒坊当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白酒销售活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4月23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铜川市耀州区齐盛源酒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2020年4月17日至4月22日开展食品经营(散装白酒销售)活动,违法所得180元。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铜川市耀州区齐盛源酒坊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可以证明铜川市耀州区齐盛源酒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违法所得事实。
3、铜川市耀州区齐盛源酒坊《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证明该单位进行整改,取得许可。
案件性质:铜川市耀州区齐盛源酒坊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铜川市耀州区齐盛源酒坊能够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在执法机关调查前已经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铜川市耀州区齐盛源酒坊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但由于铜川市耀州区齐盛源酒坊违法经营货值金额180元,已经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食品类)(试行)第一条,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罚款1000元。
罚没合计11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耀州区药王路)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5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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