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2020〕018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30 15:4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铜川市耀州区白虎果蔬批发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610221610039336

住所(住址):耀州区白虎果蔬批发中心

2020年7月8日我局接到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编号NO:FXA20200603554检验报告书1份,2020年6月19日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铜川市耀州区白虎果蔬批发中心(白虎)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经抽样检验:克百威(以克百威及3-羟基克百威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并于2020年7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你单位销售的芹菜1.5公斤,共计10元,违法所得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转办单及相关材料

(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编号NO:FXA20200603554检验报告书1份)

2.2020年7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不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耀州区白虎果蔬批发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白虎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进行调查核实的事实;

3. 铜川市耀州区白虎果蔬批发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0日对铜川市耀州区白虎果蔬批发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了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2000元。

罚没共计2010元人民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耀州区药王路)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文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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