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2020〕29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铜川聚鑫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6X8L658M
住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杏树坪村口100米
2020年8月3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投诉转办函》(市监[2020])第155号)转来《市长信箱摘要》(编号:20,201,402),候先生反映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职工食堂有回收使用二次炸油条油用来炒菜炒饭,饭菜质量劣质问题,请求查处。2020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史建军、张延峰到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职工食堂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将本单位职工食堂承包给铜川聚鑫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但当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重复使用炸过油条食用油炒菜行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8月4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铜川聚鑫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承包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职工食堂,从2020年7月28日至8月4日开展食品经营(食堂承包服务)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工食堂承包合同复印件,可以证明发包方主体资格和承包事实;
2. 铜川聚鑫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职工食堂承包合同复印件,可以证明承包方主体资格和承包事实;
3、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书,可以证明违法事实主体责任;
4、铜川聚鑫餐饮有限公司网上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受理截图,可以证明该公司在执法机关查处前已经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5、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可以证明铜川聚鑫餐饮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及违法所得事实。
案件性质:铜川聚鑫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铜川聚鑫餐饮有限公司能够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在执法机关调查前已经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铜川聚鑫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但由于铜川聚鑫餐饮有限公司违法经营货值金额1000元,已经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食品类)(试行)第一条,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处罚建议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10000元。
罚没合计1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耀州区药王路)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1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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