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2020〕33号
营业执照单位名称:铜川市耀州区瑞塬干菜店
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68K69A
住所: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五台村1组51号
经营范围:蔬菜零售
登记日期:2017年5月18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9月23日,我局接到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编号 NO:FXA20200806802检验报告书壹份,2020年8月24日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铜川市耀州区瑞塬干菜店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核查未发现该批不合格韭菜,已售完。经查:当事人在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果蔬批发市一个农民流动摊贩处购进韭菜1.5公斤,每公斤3.6元,合计5.4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及农产品农残检查报告等证明文件,无法查找不合格农产品源头。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编号NO:FXA20200806802检验报告书壹份,可以证明铜川市耀州区瑞塬干菜店经营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韭菜的事实。
案件性质:涉嫌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韭菜。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承认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韭菜的违法事实,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你(单位)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2、罚款2000元,罚没共计2005.40元人民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耀州区药王路)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