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0年第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1 17: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根据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铜市监发2020210号要求,现将涉及我6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铜川市耀州区齐旺综合经销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爆辣素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9月4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检,对铜川市耀州区齐旺综合经销部经营的咸阳市小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爆辣素肠”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7日进行了抽样检验,山梨酸及钾盐(以三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履行了查验义务,出具了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书、供货票据等资质,能说明其来源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免予处罚。2、没收不合格食品58袋。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一是经营户立即停止了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行为二是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了进货查验等制度,做到进场必查,货证统一。

二、铜川市耀州区齐旺综合经销部经营的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生产的“辉辉熟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9月4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检,对铜川市耀州区齐旺综合经销部经营的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生产的“辉辉熟食”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0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现场核查,该经营户履行了查验义务,出具了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书、供货票据等资质,能说明其来源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免予处罚。2、没收不合格食品32袋。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一是经营户立即停止了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行为二是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了进货查验等制度,做到进场必查,货证统一。

三、铜川市耀州区小娟蔬菜专卖店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24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检,对铜川市耀州区小娟蔬菜专卖店经营的“韭菜”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现场核查,该经营户未履行查验义务,在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果蔬批发市一个农民流动摊贩处购进韭菜。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及农产品农残检报告等证明文件,无法查找不合格农产品源头。你(单位)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该经营户立即停止了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行为,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了进货查验等制度,做到进场必查,货证统一。830日,经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已整改到位。

四、铜川市耀州区瑞塬干菜店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韭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24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检,对铜川市耀州区瑞塬干菜店经营的 “韭菜” 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现场核查,该经营户未履行查验义务,在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果蔬批发市一个农民流动摊贩处购进韭菜。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及农产品农残检查报告等证明文件,无法查找不合格农产品源头。你(单位)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该经营户立即停止了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行为,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了进货查验等制度,做到进场必查,货证统一。830日,经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已整改到位。

五、铜川市耀州区佳佳优选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小西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20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检,对铜川市耀州区佳佳优选生活超市经营的 “小芹菜”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0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克百威(以克百威及羟基克百威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履行了查验义务,出具了营业执照、农残检验报告书、供货票据等资质,能说明其来源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一是经营户立即停止了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行为二是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了进货查验等制度,做到进场必查,货证统一。

六、铜川市耀州区白虎果蔬批发中心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芹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19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检,对铜川市耀州区白虎果蔬批发中心经营的 “芹菜”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克百威(以克百威及羟基克百威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现场核查,该单位未履行查验义务,在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果蔬批发市一个农民流动摊贩处购进芹菜。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及农产品农残检查报告等证明文件,无法查找不合格农产品源头。你(单位)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该经营户立即停止了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行为,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了进货查验等制度,做到进场必查,货证统一。720日,经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已整改到位。

七、铜川市耀州区鼎盛源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酱油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15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检,对铜川市耀州区鼎盛源粮油店经营的西安市临潼区中天酿造厂生产的“黄豆酱油”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0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标签标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履行了查验义务,出具了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书、供货票据等资质,能说明其来源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免予处罚。2、没收不合格食品6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一是单位立即停止了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行为二是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了进货查验等制度,做到进场必查,货证统一。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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