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20〕49号
当事人: 耀州区照金镇照金村耀岭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 PDY03019861020412D6009
住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照金村杨柳坪组47号
2020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耀州区照金镇照金村耀岭村卫生室检查中发现该卫生室在购进5ml注射器、万通筋骨贴医疗器械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要供货方经营资质,耀州区照金镇照金村耀岭村卫生室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当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现场处罚决定书,对该卫生室予以警告处罚。2020年12月7日我局对该卫生室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卫生室仍未建立医疗器械购进查验记录。我局决定立案调查该卫生室违法购进使用医疗器械的情况。经调查,该卫生室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耀州区照金镇照金村耀岭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耀州区照金镇照金村耀岭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朱战民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身份及自然人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调查笔录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确认。
2020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处告字〔2020〕49号),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耀州区照金镇照金村耀岭村卫生室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购进查验记录品种只有两种,在询问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具有从轻处理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我局决定对耀州区照金镇照金村耀岭村卫生室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耀州区药王路)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 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文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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