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21〕3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11 17:0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恒馨果蔬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NO:FXA20201111852                      

住所(住址):铜川市耀州区步寿路第一新农村                                                                                                                

2020年12月2日接到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编号NO:FXA20201111852检验报告书壹份,2020年10月28日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铜川市耀州区恒馨果蔬商行经营的小青菜,购进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

2、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017.50元人民币。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并于2020年12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你单位销售的小青菜5公斤,每公斤3.50元,违法所得1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编号NO:FXA20201111852检验报告书壹份

2.2020年12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不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小青菜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小青菜菜。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耀州区恒馨果蔬商行的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小青菜进行调查核实的事实;

3. 铜川市耀州区恒馨果蔬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抽检报告一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3日对铜川市耀州区恒馨果蔬商行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了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椎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一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

2、罚款2000元,罚没共计2017.50元人民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6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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