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21〕10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08 17:1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浙兴隆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10204MA6X72CB81                               

住所(住址):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街道                             

2021年2月23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打击市场销售长江非法捕获渔获物和农村假冒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检查时,在耀州区小丘镇铜川市耀州区浙兴隆购物中心发现该购物中心正在销售的汇美苑牌巧克力蛋2盒,生产日期:2018年8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跳跳糖1盒,生产厂家:汕头市奥尔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散装葵花籽9公斤,生产日期:2020年8月23日,保质期:6个月,均超过保质期。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1〕0223-1)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24日。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铜川市耀州区浙兴隆购物中心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2月26日,该购物中心经营者授权委托毛伟伟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正在销售的汇美苑牌巧克力蛋2盒,生产日期:2018年8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跳跳糖1盒,生产厂家:汕头市奥尔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散装葵花籽9公斤,生产日期:2020年8月23日,保质期:6个月,均已经超过保质期。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资质;

2、身份证复印件、毛伟伟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4、对购物中心负责人毛伟伟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相关情况。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数量,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毛伟伟签名、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1年3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铜市监处罚告〔2021〕10号),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铜川市耀州区浙兴隆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协助本机关查清其违法事实,且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对社会未造成危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1〕0223-1号);

2、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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