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21〕1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08 17:1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袁*玉                                                                          

住所(住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河西居委30号

身份证号码:610202********2437;

联系电话:139******86

联系地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居委**号。                                 

2021年1月25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打击市场销售长江非法捕获渔获物和农村假冒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检查时,在耀州区石柱镇农贸市场发现摊贩袁*玉正在销售的木糖醇5.2斤,生产日期:2020年5月2日,保质期:8个月;掌心脆2.4斤,生产日期:2020年4月2日,保质期:6个月;土豆物语6斤,生产日期:2020年3月15日,保质期:10月;小麻花0.4斤,生产日期:2020年4月16日,保质期:6个月,均超过保质期。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铜耀市监物〔2021〕06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3月25日。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铜川市耀州区袁*玉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1月27日,当事人袁*玉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经查明,你(单位)正在销售的木糖醇5.2斤,生产日期:2020年5月2日,保质期:8个月;掌心脆2.4斤,生产日期:2020年4月2日,保质期:6个月;土豆物语6斤,生产日期:2020年3月15日,保质期:10月;小麻花0.4斤,生产日期:2020年4月16日,保质期:6个月。均已经超过保质期。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袁*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个体摊贩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3、对个体摊贩袁*玉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相关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数量,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袁*玉签名、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1年2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铜市监处罚告〔2021〕11号),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袁*玉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

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协助本机关查清其违法事实,且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4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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