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2021〕15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陕西鑫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药王养生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204305702257U      

住所(住址):铜川市耀州区药王大道东段西侧

2021年1月25日,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韩志宏调研员一行关于“长江禁捕打非断链”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工作到耀州区督导检查,发现陕西鑫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药王养生苑菜谱上标有:宣称“干锅有机菜花”“宫爆豆腐26元”口味:荔枝味,养生功效:补血养颜,补脑健脑,“ 珍菌虾仁烩蛋36元”,口味:咸鲜,养生功效:增强免疫力、抗癌防癌;                                                    “香脆小河虾28元,口味:香辣椒盐味,养生功效:补肾壮阳,通乳抗癌、降血压等40余种详见照片。宣称疾病治疗功能和虚假宣传。经调查涉嫌违法,主管领导批准后同日立案调查,2021年1月29日对相对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供了宣称疾病治疗功能和虚假宣传的菜谱及菜谱广告制作票据,共制作40份,每份10元,共计400元广告费。2021年2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2021年2月25日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表示自觉履行处罚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菜谱一份,证明宣称疾病治疗功能和虚假宣传;

3、广告制作费用票据一份,证明广告费用;

4、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5、供货票据一份,证明其是菜花并非有机菜花。

6、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宣称疾病治疗功能和虚假宣传事实。

7、以上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    

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给予合并处罚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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