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21〕17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福乐多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204MA6X63R27X 住所(住址):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
2021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铜川市耀州区福乐多购物广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经营的食品香汁海白菜标签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2020年9月18日,保质期3个月,超过保质期,经主管领导批准,对铜川市耀州区福乐多购物广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立案调查,指定史建军、张延峰为办案人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法人身份及自然人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数量,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有铜川市耀州区福乐多购物广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021年2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处告字〔2021〕17号),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铜川市耀州区福乐多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编号:20210223);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耀州区药王路)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3月4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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