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21〕18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小丘秋风购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204MA6X72KWOH
住所(住址):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街道
2021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开展农村假冒食品专项整治,发现铜川市耀州区小丘秋风购物超市经营的食品“碧螺春茶”6袋和“铁观音茶”2盒超过保质期。经初步核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2021年1月2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以当事人涉嫌涉经营食品“碧螺春茶”6袋和“铁观音茶”2盒超过保质期,立案查处。
经查明:铜川市耀州区小丘秋风购物超市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立即停止过期食品的销售。该涉案的过期食品,未发生危害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可以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层级的第二减轻行政处罚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制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七条第二款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021年3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当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处告字〔2021〕01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铜川市耀州区小丘秋风购物超市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2000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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