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字〔2021〕024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18 11:0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文盈果蔬批发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610221610039289                   

住所(住址):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杨家河村一组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0221********3617

联系地址:铜川市耀州区果蔬批发市场                                                                                                      

2021年4月13日,我局接到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关于铜川市耀州区文盈果蔬批发中心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函铜市监支函﹝2021﹞48号,2020年11月执法人员收到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处理通知书》编号:(2020)57号,随附《铜川市新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NCP20610201767500145)1份,报告显示铜川市新区穆静彬超市2020年10月28日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1日,支队执法人员对铜川市新区穆静彬超市进行现场核查,未能提供该批次韭菜供货票据及资质,在2020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对铜川新区穆静彬超市进行询问调查时提供了其2020年10月28日销售的韭菜购进票据,是铜川市耀州区文盈果蔬批发中心购进。2021年4月13日,市执法支队将铜川市耀州区文盈果蔬批发中心涉嫌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案件线索交由我局核查处理。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耀州区文盈果蔬批发中心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未发现该批经检验为不合格的韭菜。2021年4月1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通知铜川市耀州区文盈果蔬批发中心经营者岳**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2020年10月26日,从耀州区果蔬批发市场一小摊贩处购进的,共购进了8.1公斤,购进价格是每公斤3元,共计134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该批次韭菜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当事人承认向铜川市新区穆静彬超市销售过该批次经检验为不合格的韭菜,经查明,该批次不合格的韭菜已经售完,我局未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购进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的食品流入市场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N2007800)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铜川市耀州区文盈果蔬批发中心经营者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4、《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关于铜川市耀州区文盈果蔬批发中心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本案的来源》

5、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韭菜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购进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致使不符合食品流入市场销售的事实。

铜川市耀州区文盈果蔬批发中心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铜川市耀州区文盈果蔬批发中心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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